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资执字第X号
中国中国X公司资兴市支行与何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中国X公司资兴市支行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X因犯罪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抵押担保财产变卖后尚不足以偿还权利人的借款,其儿子何亚伦患“地中海贫血”病多年,家庭经济困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五)、(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资兴市人民法院的(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某林
执行员廖得兵
执行员唐鸿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