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X公司资兴市支行与何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资执字第X号

中国中国X公司资兴市支行与何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中国X公司资兴市支行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X因犯罪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抵押担保财产变卖后尚不足以偿还权利人的借款,其儿子何亚伦患“地中海贫血”病多年,家庭经济困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五)、(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资兴市人民法院的(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某林

执行员廖得兵

执行员唐鸿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永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