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欧某与ADRIANLEIGHLANE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欧某与被告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在深圳相识,2009年12月14日在长沙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某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自结婚后就没有任何音讯。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x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在深圳相识恋爱,2009年12月14日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未某育子女,亦未某同居住生活,且被告杳无音讯,双方自结婚开始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异地生活,分居近两年,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欧某与被告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红霞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谭赞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