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址同上,系段某之妻。
被执行人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杨陵区付家庄家属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8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王X于调解书生效后给付段某50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