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周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刘XX、周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XX、周X一次性偿还周XX所欠原告李XX轮胎款3000元,被告李XX自愿放弃其余债权,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永民初字第X号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