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xx与被告卢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被告卢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卢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欧颖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春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