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
被告卢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卢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欧颖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