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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被告杨xx,男。

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庞连祥、罗昭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春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杨x鸿,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杨x轩。被告好赌,经常因为赌债而离家,对家人不理不问。2009年1月被告又一次因为赌博离家外出,不知去向。已有三年没有被告的音信,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杨x鸿、杨x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户口本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住所地;4、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

被告杨xx未提供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于2005年5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杨x鸿,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杨x轩。2009年1月起被告外出,从此原、被告再无联系。现在原告与杨x鸿在娘家生活,杨x轩随被告的母亲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三年多,在此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准予离婚。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原、被告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都应该抚养子女,因此,两个婚生孩子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本着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而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原则,杨x鸿由原告抚养,杨x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孩子均有探望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婚生孩子杨x鸿随原告陈xx生活,杨x轩随被告

杨xx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账号:20-(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欧颖

人民陪审员庞连祥

人民陪审员罗昭玲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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