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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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1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甲。

法定监护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杨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

原告孙某甲诉称,2010年7月19日,原告之母黄某与被告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原告孙某甲。2011年11月18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2012年1月20日,原告父母约定原告由其父亲即被告抚养,现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任何抚养费用,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600元,共计115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乙辩称,同意支付给原告抚养费,但原告所要求的抚养费过高,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之母黄某与被告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原告孙某甲。2011年11月18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2012年1月20日,原告父母通过协商,约定原告由其父亲即被告抚养,但就原告抚养费事宜未做约定,原告遂以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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