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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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周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少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1998年6月,原告与被告草率结婚,被告赌博劣性不改并被公安机关拘留,且被告和其某女人关系暧昧,在外养固定情人,对小孩不尽抚养义务,分居两年以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依然没有来往,被告给原告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好聚好散,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借款40000元由被告承担并支付精神补偿金20000元。

被告口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小孩应由被告抚养成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广东省珠海市务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28日原、被告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8月13日,原告生育女孩周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相骂。之后原告在家抚养小孩,被告去北京务工,原告听说被告在北京务工期间和其某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春节,原、被告因琐事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在隆回生活,被告一直在北京生活,被告在2010年9月份以前一直通过原告的银行卡寄钱给原告,2011年也寄过一次钱给原告。2011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7月27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仍无联系和来往,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接电话。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立马电动车1台,壁挂式空调1台,原告的结婚嫁妆有,六门衣柜1个、梳妆台1张、长短实木沙发各1套(带茶几)、席梦思床1张、海尔电冰箱1台、棉被3套。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某书面表示如原、被告离婚愿意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某(女孩,12周某)原告孙某自愿抚养成人,被告周某不支付小孩抚养费,孙某表示同意,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立马电动车和空调各1台归原告孙某所有,被告周某表示同意;

四、原告孙某的结婚嫁妆六门柜1个,梳妆台1张,席梦思床1张,实木长短沙发各1套,海尔电冰箱1台,棉被3套归孙某所有,被告周某表示同意;

五、其某、被告均无异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少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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