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系原告唐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系原告唐某甲之母),女。
被告刘某丙,男。
法定代理人刘某丁(系被告刘某丙之父),男。
法定代理人叶某某(系被告刘某丙之母),女。
被告史某戊,男。
法定代理人史某己(系被告史某戊之父),男。
法定代理人刘某庚(系被告史某戊之母),女。
被告杨某辛,男。
法定代理人杨某壬(系被告杨某辛之父),男。
被告沅陵县X镇中学。
法人代表杨某癸,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刘某丙、史某戊、杨某辛、沅陵县凉水井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2年1月2日以原、被告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因已与被告刘某丙、史某戊、杨某辛、沅陵县凉水井中学案外达成调解协议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丙、史某戊、杨某辛、沅陵县凉水井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聂景平
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