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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史某戊、杨某辛、沅陵县凉水井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系原告唐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系原告唐某甲之母),女。

被告刘某丙,男。

法定代理人刘某丁(系被告刘某丙之父),男。

法定代理人叶某某(系被告刘某丙之母),女。

被告史某戊,男。

法定代理人史某己(系被告史某戊之父),男。

法定代理人刘某庚(系被告史某戊之母),女。

被告杨某辛,男。

法定代理人杨某壬(系被告杨某辛之父),男。

被告沅陵县X镇中学。

法人代表杨某癸,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刘某丙、史某戊、杨某辛、沅陵县凉水井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2年1月2日以原、被告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因已与被告刘某丙、史某戊、杨某辛、沅陵县凉水井中学案外达成调解协议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丙、史某戊、杨某辛、沅陵县凉水井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聂景平

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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