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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丙与被上诉人江某丁、江某戊、张某、原审被告王某己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蔡伟安,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丁,又名江X,女。

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原审被告王某己,女。

上诉人韩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江某丁、江某戊、张某、原审被告王某己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丙及委托代理人蔡伟安,被上诉人江某丁及委托代理人何天枢,被上诉人江某戊、张某,原审被告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韩某丙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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