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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全某,女。

被告吕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2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某因以证据不足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聂景平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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