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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王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吴堡县经济发展局干部。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吴堡县电力局职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宋某与王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某峰于2012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清偿宋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李某乙送达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清偿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王某承担。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

审判员白爱国

审判员任慧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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