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吴堡县经济发展局干部。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吴堡县电力局职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宋某与王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某峰于2012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清偿宋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李某乙送达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清偿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王某承担。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
审判员白爱国
审判员任慧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