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198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XX(又名郭XX),男,1976年出生。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瑛担任法庭记录。经查明,原、被告婚前同居,于2005年8月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郭XX,2002年1生育儿子郭XX,2006年生育儿子蒋XX,蒋XX现尚未登记户口。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X与被告郭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郭XX、郭XX由被告郭XX直接抚养成年,原、被告婚生小孩蒋XX由原告蒋XX直接抚养成年,互不给付抚养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蒋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