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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泉庭)(2012)宜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范某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该乡工会主席。

被告范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范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以其与被告范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5元,合计

80元,由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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