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晚上8时许,被告人姚XX在武陟县X街萍萍美发屋工作期间,趁老板申XX外出之际,到美发屋二楼申XX房间内,将申XX挂在布柜衣服口袋内的x元现金某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姚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申XX的陈述、证人金某、李某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图、电话清单、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XX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罚金某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某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