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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6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8日将证据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民权县X镇龙门饲料研发有限公司(尚未注册)经理李xx(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欲在民权县X镇X村委地里建粮仓。负有土地监管职责的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孙六镇中心所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向李xx下达处罚决定书以后,在李xx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30多万元的罚款至今没有收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xx没有用地手续非法占用耕地20多亩建仓的情况下,听信李xx用地手续就要批下来的谎言,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积极将此案移交公案机关立案,导致李xx建成了两座粮仓。直至李xx的粮仓被国家土地部门航拍为非法建筑,于2010年5月份被强制拆除,造成李xx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0多万元。此外,李xx还要支付工程违约金40多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李xx的损失是他自己违法建筑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民权县X镇龙门饲料研发有限公司(尚未注册)经理李xx(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欲在民权县X镇X村委地里建粮仓。负有土地监管职责的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孙六镇中心所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向李xx两次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9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3月20日处罚决定书生效以后,在李xx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身为中心所所长的王某某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30多万元的罚款至今没有收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xx没有用地手续非法占用耕地20多亩建仓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23日将此案移交公案机关立案,李xx于2010年3月1日至31日基本建成了两座粮仓。在国家土地部门航拍非法建筑后,2010年5月份被强制拆除,造成李xx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0多万元。此外,李xx还要支付工程违约金40多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09年11月份发现李xx违法建围墙后,即向副镇长段xx、小城镇发展中心主任李xx汇报,并和段镇长段xx一块到现场看了,把围墙推到了。后来在段镇长办公室见到了李xx,他说没有用地手续。其说没有手续不能建。即给陈xx局长汇报了情况,陈局长让立案查,当时就填写了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查测量,占用耕地24亩多,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9年12月份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李xx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起诉。12月份中心所开的移交案件手续,想罚点款给所里解决困难,后来听说航拍非法占地,怕出事就于2、3月份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了。

2、李xx证言

2009年10月份其在孙六程庄村建龙门饲料研发公司,占用23.9亩地,建一个生产车间1800平方,一个原材料库和一个成品库共6000多平方。没有批准手续。垒院墙时土管局和乡里不让建,孙六中心所也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并把其的院墙也推到了一点。其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也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其也是停停建建。年前因为土地违法普查比较严,其没有建,过了年正月十六(公历3月1日)开始建仓,共建了二十多天。被拆损失60多万,还要支付45万多元的违约金。

3、杨xx证言

李xx建仓占地二十多亩,租的程庄村民的地,没有用地手续。年前建围墙时,土管所的人把围墙推到了,年后正月十六开的工,二月十六(3月31日)快建成时不让建了,说是上面领导检查。过了二十天左右,又开始建的,直到5月14日乡里让把粮仓拆完,说是省里领导检查,确定不让建了,让其自行拆了一个仓,乡里及土地所的派人拆了一个仓。因为其是技术员对每天的施工情况记得非常清楚。

4、段xx证言

李xx和王某某汇报李xx非法用地后,其又给王xx书记汇报,和李xx、王某某去了现场,并通知李xx到乡里说明情况。李xx当时说手续正在申请办理,并答应抓紧时间办理。其即安排王某某给李xx下停工手续,并领人两次推倒了李刘昕拉的围墙,李xx趁春节放假又建了1000多平方米的钢架板房,4月初其领着城镇办和土管所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除,10天只拆了6个空钢架,期间李xx对其说用地手续很快就批下来了,当时就相信了没继续再监督他拆除。

5、李xx证言

2009年11月份,巡查发现有人在程庄地里围院墙,就给土地中心所王某某打电话,二人到现场查看后汇报给段xx镇长和王xx书记,王某记说李xx建饲料厂没有用地手续,不能让他建。段镇长第二天带领小城镇发展中心和土管所的人员把围墙给他推了。在李xx建仓过程中去了好几次,土管所也多次下达停工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他们看着的时候李xx就拆,走后又建,拆的少建的多。过年后发现李xx建设的力度又大了,两个粮仓基本建成,给段镇长汇报后,他说“听说李xx的用地手续很快就下来了。”,其看段镇长态度不是多坚决,认为手续很快就下来了,也放松了对他们的监管。

6、证人王xx证言

2009年10月份左右,段xx、李xx、王某某汇报说有人要在老窑厂土地上建厂,其说建厂要有用地手续,否则就不可以让他建。过一个月左右,他们说有人拉围墙,其安排他们三个到工地看一下,有没有用地手续。他们看后说李xx的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其就说没有办好用地手续,要给他下停工通知书。过几天其给高县长、王某才说了,他们都表示没有用地手续该拆除拆除。回来后其安排段xx组织人拆了两次。了解到李xx建的是粮仓,2月份其安排段xx对李xx非法所建粮仓坚决予以制止。春节后发现李xx建了两座钢粮仓,就让他停建,给他下停工通知书,镇里人在时他就停建,走后他就又建,拆拆建建,慢慢把两座粮仓建了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其也要求王某某把案件移交给派出所。2010年3月县里开整治乱建粮仓乱占地现象会议,其回去就让段xx、李xx、王某某组织人督促李xx自行拆除,这时李xx保证加紧补办用地手续,并保证不建粮仓,镇里就放松了对李xx粮仓拆除的监督,导致了他后来的建设,直到5月份其见被拆的钢架结构又被李xx建了起来,认识到问题严重,让盖xx抓人,在三天内全部拆除了粮仓。镇里支付了2.4万元拆除费。

7、证人盖xx证言及派出所证明

证明2009年1月23日王某某将李xx非法占地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8、证人陈xx证言

证明09年11月份王某某向其汇报了李xx在没有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经测量和调查,占地24亩,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09年12月20日下达了罚款33万元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1月23日和王某某一块把案件移交给了孙六派出所。

9、施工协议及补偿协议

证明镇政府支付拆仓费用2.4万元。

10、土地堪查报告

证明李xx建仓占地20多亩。

1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手续

证明09年11月3日、11月18日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2、行政处罚手续及相关材料

证明孙六镇中心所于09年11月28日下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12月20日下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3、土地犯罪移送书

证明孙六镇中心所于2010年1月23日将李xx非法用地一案移交公安机关。

14、编委文件

证明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孙六镇中心所负有管理土地资源职责,村镇发展中心有协助管理土地资源职责。

15、轻钢厂房加工合同、收款条、杨xx证明、报价表、物价评估结论

证明李xx建仓造价x元。

16、国土资源局证明、户籍证明

证明王某某任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孙六镇中心所所长,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致使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双

审判员佟立民

人民陪审员王某太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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