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在本院阳店法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张x,现年15岁。原、被告结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由于被告整日赌博,不理家务,家中的大部分收入也被被告赌博挥霍一空,原告多次劝阻,但换来的却是被告的毒打,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一忍再忍。但在原告怀孕四个月时,被告仍然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腾由被告抚养,原告现怀有身孕的孩子出生后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参加庭审,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但是在本院对原、被告的庭前调解中,被告张某某称自己是经常赌博,原、被告因此发生争吵打架也属实,但其不同意离婚。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孕检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现怀有身孕。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递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1、2、3,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张x。婚后由于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阻无济于事,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打架。现在原告怀有身孕,在原告怀孕四个月时,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腾由被告抚养,现怀孕的孩子出生后由原告抚养。庭审中,由于被告张某某未到庭,致使本案调解不能进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由于被告经常赌博,对原告及孩子关心不够,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谐。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原、被告能多加沟通后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现怀有身孕,为了能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现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振华
审判员任晓妮
人民陪审员刘海波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伍晓辉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