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覃xx与被告沈x房屋买卖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xx,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原告之妻。

被告沈x,女,汉族,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原告覃xx与被告沈x房屋买卖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爱明、人民陪审员李某皆组成合某庭,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汪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xx诉称:2007年1月19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转让买卖合某》,约定被告将原位于临澧县X村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145000元,并约定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应当予以配合。随后,原告搬迁居住进该房屋至今。此后,原告数次请求被告依约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手续,被告数次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办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某利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覃x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覃xx及被告沈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覃xx及被告沈x的身份情况;

2、房屋转让买卖合某1份,拟证明买卖合某合某成立有效且被告应当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事实;

3、收条1张,拟证明原告已依约付款,全面履行了合某义务的事实。

4、授权委托书1份,拟证明被告沈x委托其母亲曹希纯办理买卖房屋等事项。

5、公证书1份,拟证明证据4的真实、合某、有效;

6、城关镇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7、(2002)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据6、7拟证明被告已交付产权证及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

8、临澧县X区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沈x下落不明的事实;

9、安福镇X区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后一直居住在该社区的事实。

10、证人证言1份,拟证明原告多次依约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

被告沈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某,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同时,本院对原告在开庭审理中陈述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

2007年1月19日,原告覃xx与被告沈x签订《房屋转让买卖合某》1份,约定被告沈x将其位于原临澧县X村的二间三层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澧县X镇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临国用(2002)字第X号}卖给原告覃xx,原告向其支付房款145000元,并约定被告沈x协助原告覃xx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覃xx承担。被告沈x委托其母亲曹希纯代其办理该房屋买卖协议的协商、签订等事项,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临澧县公证处公证,并于2007年1月19日出具了(2007)临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合某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145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房产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告随后搬迁居住至该房屋至今。此后,原告数次请求被告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协助办理。2012年3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依约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覃xx与被告沈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某,双方均应按合某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应及时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原、被告未约定具体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x未到庭,本院对本案予以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位于原临澧县X村的房屋(临房权证城关镇字第X号)过户至原告覃xx名下。

本案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沈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当自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陈爱明

人民陪审员李某皆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