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女。
被告米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某,因被告米某现在外地打工,待被告米某回来后,原告申某再另行起诉。因此,原告申某向本院提出申某,撤回对被告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钟某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