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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某,女。

被告米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某,因被告米某现在外地打工,待被告米某回来后,原告申某再另行起诉。因此,原告申某向本院提出申某,撤回对被告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钟某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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