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X镇。
被告鲁xx,男,195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X镇。
本院于2012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鲁xx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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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