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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万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5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居委会。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x,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X镇。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略)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略)城西朗州北路华达幸福湾一期X栋X号、X号。

负责人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万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x营销服务部于2012年7月28日前支付原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300000元;

二、被告万x赔偿原告张xx住院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护理费、后期护理费、误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摩托车损失、营养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查询文印费50元、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20000元,已支付元,余款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履行;

三、原告张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1706元,减半收取58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853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志刚

审判员孙凌

人民陪审员龙建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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