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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乙申请再审称:河南电视台恶意炒作、严重失实的报道,已经侵害了张某乙的名誉权,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河南电视台提交意见认为,张某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河南电视台《法庭上不能说出的秘密》节目报道的是河南省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乙与吴文献、梁满营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该节目是新闻报道,河南电视台对张某乙与吴文献、梁满营之间的纠纷并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且新闻报道中也未含有侮辱、诽谤等内容;河南电视台采访张某乙,对张某乙的名誉权没有造成明显的损害,故,一、二审驳回张某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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