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女。
上诉人河南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人张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