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天源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吴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天源印刷厂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天源印刷厂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天源印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天源印刷厂负担。
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