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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辛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按撤诉处理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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