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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刘XX、黎X、张BB、徐XX、张EE、夏HH、王GG、王WW、王PP、资兴市X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朱XX,资兴市XX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

被告刘XX,男。

被告黄XX、刘XX委托代理人曹AA,湖南XXXX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

被告黎X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黎X委托代理人李CC,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BB,又名张DD,男。

被告徐XX,男。

被告张EE,男。

被告徐XX、张EE委托代理人张BB,特别授权。

被告夏HH,男。

被告王GG,男。

被告王WW,男。

被告王PP,男。

被告资兴市X组。

法定代表人张SS,该组组长。

被告资兴市X组委托代理人邹XX,资兴市XX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刘XX、黎X、张BB、徐XX、张EE、夏HH、王GG、王WW、王PP、资兴市X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XX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免交。

审判长宋平安

代理审判员李某娟

人民陪审员赖仁忠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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