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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男,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社于2012年5月31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杨某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某彬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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