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袁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龙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下半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现借款已经到期,但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为此,原告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袁某辩称:借款是是事实,但是到目前为止被告已经支付了3000元利息给原告,如果现在要还款,只同意偿还8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下半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欠原告廖某借款10000元,由被告袁某在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廖某9000元,原告廖某自愿放弃1000元。如被告袁某在2012年9月30日前未偿还原告廖某9000元,则按10000元给付原告廖某,原告廖某可向资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