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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诉被告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施某诉被告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家正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2005年8月10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说明不久即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

被告嵇某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施某人民币现金壹万元(x元)。从我出租厂房租金中偿还。”原告因被告至今未还借款,遂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施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家正

审判员朱建平

代理审判员陈志月

书记员李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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