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李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周某,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李某乙诉被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李某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周某与其妻子李某乙共有的位于资兴市X路延伸段房产证号为29192的房屋一套,以及被告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的福田越野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某与其妻子李某乙共有的位于资兴市X路延伸段房产证号为29192的房屋一套,以及被告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的福田越野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