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丙。
上诉人朱某甲与被上诉人朱某乙、朱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朱某乙于2010年5月13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对位于二七区X街东X号楼X单元X号房产进行继承分割,价值约为x元;2、判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手续及土地使用权手续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