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乡X村X组。
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乡X村X组X号;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乙尧适用简易程序在广东省高明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胡某于2004年自由恋爱,之后便同居生活在一起。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豪。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07年3月16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在广州监狱服刑,2010年1月减为有期徒刑。同年7月7日送往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胡某豪由原告邓某乙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胡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邓某乙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某乙尧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