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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研某生与XX组不当得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XX研某。

法定代表人李XX,所长。

被告XX组。

负责人邵XX,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研某诉被告X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组及邵XX在银行的存款2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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