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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甲与贺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甲,又名贺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告贺某乙,男,现年56岁,住(略)。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贺某甲与贺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贺某甲先在本庄基底子后半院进行正常修建,贺某乙无权阻挡。

二、贺某乙在贺某甲前半院喂养的生猪在20天内搬出,自行拆除圈舍。

三、贺某乙从贺某甲庄基底通过的用水管道,在不影响贺某甲正常修建的情况下,如能保留则予以保留,如确属影响基建和正常的生产、生活,贺某乙无条件予以拆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长问会娣

审某井宏生

代审某魏鸿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吴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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