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被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生,农民。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刘某乙与刘某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儿刘某妍由被告刘某丙抚养,原告刘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整,并于每月12月前清付当月费用,至孩子年满18周某。
二、刘某乙支付刘某丙共有财产折价款1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井宏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