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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与刘某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被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生,农民。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刘某乙与刘某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儿刘某妍由被告刘某丙抚养,原告刘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整,并于每月12月前清付当月费用,至孩子年满18周某。

二、刘某乙支付刘某丙共有财产折价款1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井宏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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