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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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