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