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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甲、李某某、翟某乙、孙某某等人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甲,男,现年39岁。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1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甲、李某某、翟某乙、孙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甲、李某某、翟某乙、孙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翟某甲伙同翟某乙在尉氏县X镇X村贾鲁河堤,盗窃刘××的“隆鑫”牌红色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36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2007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翟某甲伙同翟某乙、李某某在尉氏县工业园区X村转盘北,盗窃刘×的东方红-170型四轮拖拉机一辆,经鉴定价值7406元。

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翟某甲伙同李某某在尉氏县X镇X村附近,盗窃石××的东方红-170型四轮拖拉机一辆,经鉴定价值2000元。

200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翟某甲伙同李某某在尉氏县X乡X村,盗窃胡××的东方纪元-250P型四轮拖拉机一辆,经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翟某甲伙同孙某某在尉氏县X镇X村,盗窃戚××家\"隆鑫\"牌红色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黑马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共计价值1607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2010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被告人翟某甲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甲、李某某、翟某乙、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元异议,且有失主刘××、刘×、石××、胡××、戚××等人的陈述,证人刘××、刘×、余××、胡××、崔××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失主胡××购车证明、失主石××购车证明、失主戚××购车证明、失主刘×购车证明及其三轮车信息表,尉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尉氏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二份,(2003)尉刑初字第104、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翟某乙、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翟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翟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被告人翟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沈凤丽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某玲

审核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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