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周XX,主任。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2010)岳市公积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9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因未办理XX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XX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XX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于2010年4月26日以《责令限期办理XX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通知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于2010年5月20日前到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按国务院《XX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办理XX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单位职工XX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XX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2010)岳市公积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决定:对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处以x元罚款。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罚款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不按规定办理XX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XX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违反了国务院《XX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办理。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作出的(2010)岳市公积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XX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作出的(2010)岳市公积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