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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略),系原告周某甲的丈夫。

被执行人蒋某,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红华

审判员周某文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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