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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驰服装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雪驰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申请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荆劳人裁(2011)X号裁决书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7200元。“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款,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终局仲裁情形。荆劳人裁(2011)X号裁决书将双倍工资某入终局仲裁事项,认为该裁决书所有事项均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用人单位若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损失作出补偿,“双倍工资”属于补偿性的范畴。荆劳人裁(2011)X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黄某于2011年2月18日到雪驰服装公司处工作,担任生产文员,月工资某1800元。2011年6月30日,黄某调动为跟单员,工资某准不变。2011年7月15日黄某因调岗不涨工资某原因,向雪驰服装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雪驰服装公司表示同意。2011年7月19日,黄某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开雪驰服装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另查明,雪驰服装公司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雪驰服装公司未向黄某支付2011年7月份工资。

黄某离职后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雪驰服装公司1、支付工资1158.6元;2、支付双倍工资9000元;3、支付加班工资5186元;4、补缴社会保险费2619元。2011年12月13日,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荆劳人裁(2011)X号仲裁裁决:一、雪驰服装公司为黄某补缴养老保险费1800元、医疗保险费720元、工伤保险费45元、生育保险费54元;二、雪驰服装公司支付黄某工资1158.6元;三、雪驰服装公司支付黄某双倍工资7200元;四、驳回黄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倍工资某否属于劳动争议终局仲裁范围。

本院认为,双倍工资某何定性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某、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某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某”。由此可见:1)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工资”的概念小于“劳动报酬”的概念;2)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某一种法定的劳动报酬。其次,从字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双倍“工资”二字和劳动报酬中的“工资”文字表述是一致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非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工资某准支付一倍“惩罚性赔款”。从而可以认定双倍工资某非完全某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法定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某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雪驰服装公司提出的双倍工资某属于劳动争议终局仲裁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劳人裁(2011)X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华

助理审判员肖們

助理审判员唐某倩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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