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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委托代理人:金石录,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9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永利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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