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周晓芳担任记录。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自愿在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人民币8000元,原告杨某不再追究被告王某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江永县人民法院(2007)永法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担保责任;
二、原告杨某从被告王某当时管理的江永女书假日酒店拖走的2台空调(现放置在杨某处)归原告杨某所有,被告王某不得干涉和索要;
三、原、被告方不得因为前一、二项再起纠纷和诉讼;
四、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小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