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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马某某、贾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原审原告胡某歌、原审被告欧阳广钦、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贾某某。

两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昌田。

两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贾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原审原告:胡某歌

原审被告:欧阳广钦。

原审被告:高某。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亓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贾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原审原告胡某歌、原审被告欧阳广钦、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5日,马某某、贾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某某、贾某某与胡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内容为:

一、胡某某自签字之日,一次性给付马某某、贾某某x元,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

二、马某某、贾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胡某某及其女儿胡某歌主张任何权利。

三、马某某、贾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某、贾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贾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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