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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窦某某。

申请再审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日,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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