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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被告徐某和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雷某与被告徐某和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雷某诉称:2010年7月26日,原告雷某与被告徐某和被告王某通过合伙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现金200000元,约定2011年1月30日还款100000元,2012年1月30日付清余款,并约定月利率1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徐某与王某辩称:被告尚欠原告现金200000元是事实,但已偿还7万元,只尚欠130000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只能分期向原告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被告徐某与被告王某难过合伙结算尚欠原告雷某现金200000元,约定2011年1月30日还款100000元,2012年1月30日还清余款,并约定按月利率10‰计息。到期后,被告徐某只偿还70000元,尚欠130000元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偿还原告雷某欠款130000元,并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尚欠款本息;

二、被告王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左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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