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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温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某某于2010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温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曼辉

代理审判员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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