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某,男,现年32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2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孔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孔某某积极参加以孔某安、冯某某(二人已判刑)为组织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兰考县X镇、仪封乡、葡萄架乡等广大区域内,长期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制造了一系列个案和事件,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逐渐形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对群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严重受阻,严重破坏了该区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被告人孔某某抢劫罪

2007年春节前,孔某安、冯某某合伙在兰考县X镇开一谜场,变相赌博收费。黄某生(另案处理)每日供给孔某安、冯某某谜面,以手机短信形式将谜底发给孔某安、冯某某。春节前的一天,因黄某生的手机忘记在固阳镇高××的车上,导致谜底泄漏。当日,高××让固阳镇X村黄××开车去红庙镇孔某安、冯某某开的谜场猜谜,黄××到达后,高××打手机告知黄××谜底,结果黄××在很短时间内赢了2000余元,但很快被孔某安等人发现,黄××开车逃跑时,被告人孔某某和孔某安、巫某丙、巫某甲(三人已判刑)等人开车追上,并拉至红庙村北一废弃工厂内。孔某安打电话叫来黄某生、冯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逼迫黄××交出所赢现金和随身所带现金2000余元,并说出高××透露谜底的事实。之后,孔某安、冯某某指使被告人孔某某和巫某甲等人将黄××及黄某面包车扣押至红庙北一院内,黄××被扣押五、六个小时后被放走。第二天晚上,黄××的面包车才被通知开走。

三、被告人孔某某聚众斗殴罪

2006年秋季,北京万农生态养殖科技发展公司准备在仪封园艺场内建设\"一体化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因建设用地问题,仪封园艺场与兰考县X乡X村民发生纠纷。2006年10月14日,时任园艺场派出所副所长的张合群(已判刑)找到孔某安,要求找人帮忙打架,许诺事成后园艺场内建设工程某包给孔某安。孔某安又给冯某某打电话要求其找人帮忙打架,许诺事成后建设工程某其进料。孔某安、冯某某分头纠集了包括被告人孔某某在内的八、九十人,分乘十余辆面包车,在关东村孔某安的加油站集合,在张合群带领下赶到韩某坡村村民耕种地点,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锨把发给所来的人,园艺场副场长尚万友(另案处理)表态:该打就打,出了事由园艺场负责。随后,尚万友、张合群命令来人对韩某坡村村民进行追打,致使孔××等四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并将韩某坡村村民的三辆四轮拖拉机、三辆摩托车扣押至仪封园艺场派出所。

四、被告人孔某某敲诈勒索罪

2006年12月份一天晚上,巫某丙(已判刑)对孔某安、冯某某说:\"林业局的车在北边公路上查车,影响我们带车\"。孔某安随即同冯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预谋,由巫某丙带人开车在路上转悠,碰到林业局稽查车辆就故意撞上去,讹钱并将他们撵走。2006年12月16日晚9时许,巫某丙驾驶孔某安的黑色本田轿车,伙同被告人孔某某及王某某(外逃)、靳不景(外逃)等人来到红庙镇X村北的桥头西侧,故意撞向林业局正在执行稽查公务人员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几人下车后向林业局司机索要钥匙,司机刘××不给,被一脚跺到路边沟里。孔某安、冯某某接到巫某丙电话后,立即带领巫某长(外逃)、巫某甲驾驶冯某某的白色别克轿车赶到撞车现场,不让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拒绝红庙派出所处理此事,安排人员在撞车地点对林业局稽查人员就地看管,扣押林业局两辆桑塔纳轿车,并以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相威胁,向林业局索要五万元人民币。直到第二天下午5点多钟,孔某安敲诈林业局x元后,才电话命令巫某丙等人放走林业稽查人员和车辆。期间对林业局稽查人员非法拘禁达20小时,造成道路交通严重堵塞,交通秩序混乱。事后,孔某安分给巫某丙1000元,巫某长500元。孔某安、冯某某请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巫某甲等二十余人在兰考县X镇\"蓬莱洗浴中心\"洗澡后,又到\"西安泡馍城\"宴请,并每人发帝豪香烟一盒。

五、被告人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6年6月28日,仪封园艺场二分场职工尚××的儿子尚××同朱道会(外逃)的儿子发生口角,双方家长知道后遂产生矛盾。与朱道会有亲戚关系的张合群(已判刑)得知后,便打电话给巫某丙让其帮忙出气打人,巫某丙纠集被告人孔某某及韩某、巫某甲等人,伙同张合群、朱道深(外逃)到仪封园艺场尚××家,砸坏收割机、电视机、电饭锅等物品,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120元,并对尚××的妻子董×进行殴打。

六、被告人孔某某寻衅滋事罪

1、2006年10月8日下午,仪封乡X村民刘××和王××因故发生矛盾,刘××便找张合群帮忙打王××,张合群打电话给孔某安,要求帮助刘××打架,并许诺事后让孔某安承包仪封园艺场的土地,并叫刘××照看。孔某安便指使巫某丙纠集被告人孔某某及韩某、翟永虎(外逃)等三十余人开车赶到刘岗村X路上等候,孔某安、冯某某开车赶到后与张合群、刘××会合,由刘××带领到仪封乡X村找王××报复。王××一家一看来了三十多人,手持木棍,吓得躲了起来,未造成后果。事后孔某安、冯某某、张合群向刘××要三千九百元钱,因刘××没有给钱,张合群多次打电话威胁:\"要是不给钱,把你腿拧了\"。吓得刘××外出打工。

2、2006年10月14日中午,孔某安、冯某某、巫某甲伙同张合群(外逃)、巫某丙(已判刑)等八九十人,驾驶十余辆汽车在殴打兰考县X乡X村民后,返回仪封园艺场途中,碰见葡萄架乡X村的张××、张××父子及家人,在其责任田干完活后驾驶三轮车准备回家。因嫌张××、张××父子挪车太慢,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巫某丙、王某某(外逃)、翟永虎(外逃)等人,上前把张××、张××父子打昏在地,将三轮车掀翻到路沟里,然后扬长而去。

3、2006年秋季的一天,仪封乡X村魏××与杞县徐××在红庙镇X村因收萝卜发生纠纷,魏××找到孟××商量:想法不让徐××收萝卜,事成后生意算孟××一份。孟××便和张合群找孔某安商议,许诺只要将徐××撵走,不让其收萝卜,收萝卜生意算孔某安一份。孔某安听后,便打电话给冯某某、巫某甲、韩某、张某乙等人,纠集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赵虎、巫某明等40余人,和张合群一起,乘车持械,赶到刘陈铺村后进行威吓,致使徐××放弃收萝卜生意。后张合群等人向魏××索要现金4500元。

4、2007年春节前,兰考县X镇X村胡××意欲继续承包兰考县第二高中学生食堂,因有竞争对手,胡××便打电话给孔某安让其帮忙。孔某安问有啥报酬,胡××答应将食堂争过来后算孔某安一份。孔某安、冯某某便分别纠集包括被告人孔某某在内的几十人赶到兰考县第二高中,因对方没有去而未打成。胡××便安排孔某安、冯某某等人到张君墓镇\"金海岸\"饭店吃饭,并拿出现金2000元给孔某安作为酬谢,孔某安让胡××将钱交给巫某丙。后来孔某安又安排樊某某、巫某甲、张某乙在兰考县第二高中住了几天,给胡××护场,以防不测。事后孔某安给樊某某、巫某甲、张某乙每人400元工资。

七、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罪

2007年2月份,张某己(已判刑)在多次向闫楼乡X村肖××索债未果后,便找到孔某安,要孔某安安排人去索债,张某己许诺要一半就行,余下给孔某安。孔某安便安排被告人孔某某领人去要。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张某乙、王某某(外逃)、巫某丙、张某己要账途中车坏至兰宋公路X路口,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等人便到红庙镇X村找郭××借车,由于郭××未借给他们,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张某己、张某乙、王某某、巫某丙等人便在郭××家中对郭××进行殴打,郭××的弟弟郭××上前劝架,被被告人孔某某用匕首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孔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请求法院结合本案情况,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孔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项抢劫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件中他没有得到一分钱;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事件中,他只是去了,但没有打。被告人孔某某对其他指控没有异议,同时他自动投案,应按自首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孔某某积极参加以孔某安、冯某某(二人已判刑)为组织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兰考县X镇、仪封乡、葡萄架乡等广大区域内,长期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制造了一系列个案和事件,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逐渐形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对群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严重受阻,严重破坏了该区的社会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冯某某、巫某甲、樊某某、张某乙、洪某、李某丁、程某、韩某、李某戊、胡某某、葛某某、张某己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郭××、李×、孔××、郭××、张×、刘××、张××、谷××、孟××、梁××、张××、何××、张×等人的证言;

3、证人马××、张××等人的证言。

二、抢劫罪

2007年春节前,孔某安、冯某某合伙在兰考县X镇开一谜场,变相赌博收费。黄某生(另案处理)每日供给孔某安、冯某某谜面,以手机短信形式将谜底发给孔某安、冯某某。春节前的一天,因黄某生的手机忘记在固阳镇高××的车上,导致谜底泄漏。当日,高××让固阳镇X村黄××开车去红庙镇孔某安、冯某某开的谜场猜谜,黄××到达后,高××打手机告知黄××谜底,结果黄××在很短时间内赢了2000余元,但很快被孔某安等人发现,黄××开车逃跑时,被告人孔某某和孔某安、巫某丙、巫某甲(三人已判刑)等人开车追上,并拉至红庙村北一废弃工厂内。孔某安打电话叫来黄某生、冯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逼迫黄××交出所赢现金和随身所带现金2000余元,并说出高××透露谜底的事实。之后,孔某安、冯某某指使被告人孔某某和巫某甲等人将黄××及黄某面包车扣押至红庙北一院内,黄××被扣押五、六个小时后被放走。第二天晚上,黄××的面包车才被通知开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冯某某、黄某生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黄××的陈述。

三、聚众斗殴罪

2006年秋季,北京万农生态养殖科技发展公司准备在仪封园艺场内建设\"一体化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因建设用地问题,仪封园艺场与兰考县X乡X村民发生纠纷。2006年10月14日,时任园艺场派出所副所长的张合群(已判刑)找到孔某安,要求找人帮忙打架,许诺事成后园艺场内建设工程某包给孔某安。孔某安又给冯某某打电话要求其找人帮忙打架,许诺事成后建设工程某其进料。孔某安、冯某某分头纠集了包括被告人孔某某在内的八、九十人,分乘十余辆面包车,在关东村孔某安的加油站集合,在张合群带领下赶到韩某坡村村民耕种地点,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锨把发给所来的人,园艺场副场长尚万友(另案处理)表态:该打就打,出了事由园艺场负责。随后,尚万友、张合群命令来人对韩某坡村村民进行追打,致使孔××等四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并将韩某坡村村民的三辆四轮拖拉机、三辆摩托车扣押至仪封园艺场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冯某某等人的供述;

2、被害人蔡××、孔××、孔××、孔××、孔××、侯××、刘××、张×、孔××、孔××等人的陈述;

3、证人孔××、孔××、孔××、孔××、孔××、孔××、潘××、尚××等人的证言。

四、敲诈勒索罪

2006年12月份一天晚上,巫某丙(已判刑)对孔某安、冯某某说:\"林业局的车在北边公路上查车,影响我们带车\"。孔某安随即同冯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预谋,由巫某丙带人开车在路上转悠,碰到林业局稽查车辆就故意撞上去,讹钱并将他们撵走。2006年12月16日晚9时许,巫某丙驾驶孔某安的黑色本田轿车,伙同被告人孔某某及王某某(外逃)、靳不景(外逃)等人来到红庙镇X村北的桥头西侧,故意撞向林业局正在执行稽查公务人员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几人下车后向林业局司机索要钥匙,司机刘××不给,被一脚跺到路边沟里。孔某安、冯某某接到巫某丙电话后,立即带领巫某长(外逃)、巫某甲驾驶冯某某的白色别克轿车赶到撞车现场,不让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拒绝红庙派出所处理此事,安排人员在撞车地点对林业局稽查人员就地看管,扣押林业局两辆桑塔纳轿车,并以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相威胁,向林业局索要五万元人民币。直到第二天下午5点多钟,孔某安敲诈林业局x元后,才电话命令巫某丙等人放走林业稽查人员和车辆。期间对林业局稽查人员非法拘禁达20小时,造成道路交通严重堵塞,交通秩序混乱。事后,孔某安分给巫某丙1000元,巫某长500元。孔某安、冯某某请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巫某甲等二十余人在兰考县X镇\"蓬莱洗浴中心\"洗澡后,又到\"西安泡馍城\"宴请,并每人发帝豪香烟一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冯某某、巫某甲、樊某某、李某戊等人供述;

2、被害人田××、刘××、张××、徐××、李××等人陈述;

3、证人车××、李××、毛××、张××、王××、方××、王××、闫××、孔××等人的证言;

4、书证:林业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政府文件。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6年6月28日,仪封园艺场二分场职工尚××的儿子尚××同朱道会(外逃)的儿子发生口角,双方家长知道后遂产生矛盾。与朱道会有亲戚关系的张合群(已判刑)得知后,便打电话给巫某丙让其帮忙出气打人,巫某丙纠集被告人孔某某及韩某、巫某甲等人,伙同张合群、朱道深(外逃)到仪封园艺场尚××家,砸坏收割机、电视机、电饭锅等物品,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120元,并对尚××的妻子董×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巫某甲、韩某等人的供述;

2、被害人尚××、董×等人的陈述;

3、证人崔××、刘××、刘××、张××、孙××、郑××等人的证言;

4、书证:接处警登记表。

六、寻衅滋事罪

(一)2006年10月8日下午,仪封乡X村民刘××和王××因故发生矛盾,刘××便找张合群帮忙打王××,张合群打电话给孔某安,要求帮助刘××打架,并许诺事后让孔某安承包仪封园艺场的土地,并叫刘××照看。孔某安便指使巫某丙纠集被告人孔某某及韩某、翟永虎(外逃)等三十余人开车赶到刘岗村X路上等候,孔某安、冯某某开车赶到后与张合群、刘××会合,由刘××带领到仪封乡X村找王××报复。王××一家一看来了三十多人,手持木棍,吓得躲了起来,未造成后果。事后孔某安、冯某某、张合群向刘××要三千九百元钱,因刘××没有给钱,张合群多次打电话威胁:\"要是不给钱,把你腿拧了\"。吓得刘××外出打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冯某某、韩某等人的供述;

2、被害人王××陈述;

3、证人刘××、李××、马××、孔××、石××、孔××、孔××、王××、王××等人的证言;

(二)2006年10月14日中午,孔某安、冯某某、巫某甲伙同张合群(外逃)、巫某丙(已判刑)等八九十人,驾驶十余辆汽车在殴打兰考县X乡X村民后,返回仪封园艺场途中,碰见葡萄架乡X村的张××、张××父子及家人,在其责任田干完活后驾驶三轮车准备回家。因嫌张××、张××父子挪车太慢,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巫某丙、王某某(外逃)、翟永虎(外逃)等人,上前把张××、张××父子打昏在地,将三轮车掀翻到路沟里,然后扬长而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巫某甲、李某丁供述;

2、被害人张××、张××、张××陈述;

3、证人朱××、张××、张××、张××、杨××、张×证言;

(三)2006年秋季的一天,仪封乡X村魏××与杞县徐××在红庙镇X村因收萝卜发生纠纷,魏××找到孟××商量:想法不让徐××收萝卜,事成后生意算孟××一份。孟××便和张合群找孔某安商议,许诺只要将徐××撵走,不让其收萝卜,收萝卜生意算孔某安一份。孔某安听后,便打电话给冯某某、巫某甲、韩某、张某乙等人,纠集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赵虎、巫某明等40余人,和张合群一起,乘车持械,赶到刘陈铺村后进行威吓,致使徐××放弃收萝卜生意。后张合群等人向魏××索要现金4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冯某某、巫某甲、张某乙、韩某等人的供述;

2、证人孟照元、魏××、孙××、樊××、段××、齐××、齐××、李×、孟××、王××、齐××、齐××等人的证言;

3、书证:魏××与村民所签种植收购合同;

4、徐××外出打工证明。

(四)2007年春节前,兰考县X镇X村胡××意欲继续承包兰考县第二高中学生食堂,因有竞争对手,胡××便打电话给孔某安让其帮忙。孔某安问有啥报酬,胡××答应将食堂争过来后算孔某安一份。孔某安、冯某某便分别纠集包括被告人孔某某在内的几十人赶到兰考县第二高中,因对方没有去而未打成。胡××便安排孔某安、冯某某等人到张君墓镇\"金海岸\"饭店吃饭,并拿出现金2000元给孔某安作为酬谢,孔某安让胡××将钱交给巫某丙。后来孔某安又安排樊某某、巫某甲、张某乙在兰考县第二高中住了几天,给胡××护场,以防不测。事后孔某安给樊某某、巫某甲、张某乙每人400元工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冯某某、樊某某、张某乙、李某丁等人的供述;

2、证人李××、张××、胡××、张××、胡××、胡××等人的证言;

七、故意伤害罪

2007年2月份,张某己(已判刑)在多次向闫楼乡X村肖××索债未果后,便找到孔某安,要孔某安安排人去索债,张某己许诺要一半就行,余下给孔某安。孔某安便安排被告人孔某某领人去要。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张某乙、王某某(外逃)、巫某丙、张某己要账途中车坏至兰宋公路X路口,被告人孔某某及巫某丙等人便到红庙镇X村找郭××借车,由于郭××未借给他们,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张某己、张某乙、王某某、巫某丙等人便在郭××家中对郭××进行殴打,郭××的弟弟郭××上前劝架,被被告人孔某某用匕首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孔某安、樊某某、张某乙、张某己、李某戊等人的供述;

2、被害人郭××、郭××、许××、秦××、侯××的陈述陈述;

3、证人郭××、郭××、曹××、靳××、郭××、巫××等人的证言;

4、法医鉴定书;

公诉机关除提供以上证据外,还提供了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孔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积极参加孔某安、冯某某等人在兰考县X镇、葡萄架乡、仪封乡等区X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孔某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孔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孔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沈凤丽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军玲

审核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