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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红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的原告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在甘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女孩眭某,X年X月X日生男孩眭某。由于被告性格孤僻,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对家庭和小孩也不闻不问,两人从2009年开始分居,被告长期与他人有婚外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平均分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甘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女孩眭某,X年X月X日生男孩眭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被告独自在佛山市经营一家士多店,原告则在异地打工。俩人聚少离多,今年过完年便各自分开,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加之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婚外情,使得夫妻矛盾进一步加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某、结某、小孩户口本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猜忌被告与他人有婚外情而提出离婚,此举有欠妥当,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只要双方克服各自的缺点,加强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矛盾,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眭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红军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何春霞

撰稿:谢红军;校对:何春霞;印8份;2012年4月6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红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的原告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在甘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女孩眭某,X年X月X日生男孩眭某。由于被告性格孤僻,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对家庭和小孩也不闻不问,两人从2009年开始分居,被告长期与他人有婚外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平均分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甘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女孩眭某,X年X月X日生男孩眭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被告独自在佛山市经营一家士多店,原告则在异地打工。俩人聚少离多,今年过完年便各自分开,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加之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婚外情,使得夫妻矛盾进一步加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某、结某、小孩户口本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猜忌被告与他人有婚外情而提出离婚,此举有欠妥当,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只要双方克服各自的缺点,加强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矛盾,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眭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红军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何春霞

撰稿:谢红军;校对:何春霞;印8份;2012年4月6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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