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原审被告周某戊。
原审被告陈某己。
原审被告周某丙。
上诉人陈某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上诉人陈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