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马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XX于2006年7月27日向原告孙某的丈夫申XX借款8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经申XX多次索要,被告均未偿还。后申XX去世,原告生活困难,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XX偿还原告孙某人民币7000元(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先偿还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31日之前偿还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3000元)。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XX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X